问题:我们公司跟国外供应商签订经销协议,协议约定有返利,但是有一定的考核条件,看考核完成情况给返利金额,主要是协助国外供应商打开国内市场。
例如:我们按照国外供应商提供的客户名单将商品按时提交完成并协助客户取得可以销售外国供应商产品的许可证明等。
这种营销模式返利需要交增值税吗?(国内客户清单是国外供应商提供,国内的销售、推广、定价都是国外供应商确定)
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三十七条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据此,企业提供市场服务,取得的返利收入,属于价外费用,应按服务计缴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