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东审!北京、上海、深圳、杭州、南京、天津
更懂纳税规划的审计服务
  • 本周热点
  • 产品目录
  • 优势
  • 专业团队
  • 专业团队
  • 用户评价
  • 立即咨询
会员登录
获取验证码
登录/注册
首页  /  购买软件或技术服务获取的代金券,在后续消费时品类与获取前不一致,这种税务情况下应如何申报缴纳增值税?
购买软件或技术服务获取的代金券,在后续消费时品类与获取前不一致,这种税务情况下应如何申报缴纳增值税?
【摘要】:暂无摘要

问题:购买软件或技术服务获取的代金券,在后续消费时品类与获取前不一致,这种税务情况下应如何申报缴纳增值税?

答:《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若干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冀国税函〔2009〕247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在促销中,以“买一赠一”、购物返券、购物积分等方式组合销售货物的,对于主货物和赠品(返券商品、积分商品,下同)不开发票的,就其实际收到的货款征收增值税。对于主货物与赠品开在同一张发票的,或者分别开具发票的,应按发票注明的合计金额征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均为收到货款的当天。

企业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四十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据此,企业在促销中,以“买一赠一”、购物返券混合销售的,按实际收到的货款计缴增值税。从事软件销售的全额按13%计缴增值税,从事技术开发的全额按6%计缴增值税。

让中国民营企业财税问题零烦恼
提交
顾问1对1
免费咨询
400-139-4131
在线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