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一般企业A公司将公司应收账款30万,以28万的价格转让给B公司,A公司需要给B公司开发票吗?这种是否属于金融商品转让,A公司不是金融企业。
答:《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据此,单位转让应收账款,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不征收增值税,应开具收款凭证作为对方的税前扣除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