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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进行场外期权业务并获得利润,需要缴纳哪些税费,是否需要与交易对手互开发票,以及该业务需要哪些凭证?
【摘要】:暂无摘要

问题:公司做了一笔场外期权业务,开仓的时候打给某某资本27万,平仓后,未减27万的情况下某某资本回45万,减去27万大概纯利润是18万左右,这种情况公司需要缴纳哪些税费呢?某某资本那边说跟他们是不需要互开发票的,是这样吗,这个业务需要什么凭证吗?


答:场外期权是指,在非集中性的交易场所进行的非标准化的金融期权合约的交易。《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三)

3.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据此,转让场外期权,应按“金融商品转让——非货物期货”差额计缴增值税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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