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业务背景,上海A公司的法人目前在银行有一笔贷款,以夫妻共有资产做的抵押,北京B公司的法人与上海A公司的法人属于夫妻关系,银行认为这个交易涉嫌资金回流,不允许交易。请问可不可以用上海C公司帮A公司进行代收代付将款项打给北京B公司,这样做法是否有风险?
答:《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据此,C公司借用账户收支本息,发生转贷行为,应按贷款服务计缴增值税并开具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