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委托一家公司代销商品,受托方可在规定范围内以新的价格卖出,根据受托方的供求量发货,协议约定账款结算为所发货物金额而非以销货清单结算,协议允许退货,但只允许退回25%,这种情况是否属于委托代销?
答:委托代销商品,亦称托售商品或受托代销商品,即企业委托其他单位代为销售商品。委托代销商品收取手续费,主要有视同买断和收取手续费两种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第四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的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或销售代销货物的行为,均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并缴纳增值税。对于代销货物在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上,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作为受托方销售代销货物按照正常情况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视同买断方式。由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协议,委托方按协议价收取所代销的货款,实际售价可由受托方自定,实际售价与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的销售方式。委托方应在发出商品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确认收入,以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确认销项税额;受托方以委托方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确认进项税额,按实际售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据此,双方按委托代销,视同买断方式,分别计缴增值税并开具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