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总公司在北京,小规模纳税人,分公司在外地,是去年6月份成立属于非独立核算,去年12月份分公司开了600多万的发票,变为一般纳税人,因为总公司享受小微优惠政策,所以分公司无法享受,如果现在把分公司改为非独立核算,总公司是否会随之变为一般纳税人?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第二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下简称“规定标准”)的,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据此,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分别作为独立的增值税纳税人,不存在一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