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二条规定,《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三条所称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的税收优惠情形,限于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因此,如果企业同时符合研发费加计扣除与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的条件,可以按规定同时享受。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为了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促进科技创新。而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则是为了支持小微企业的发展。这两项政策互不冲突,企业可以依据自身情况进行申请和享受。企业需要做好财务管理和核算工作,确保符合相关条件和标准。同时,企业还应关注政策变化,以便及时调整策略,最大限度地享受政策红利,促进企业的科技创新和持续发展。
东审做为有着17年高新申报、加计扣除申报经验的中介机构,作为企业战略顾问,结合多年经验,为科技型企业提供高新及加扣相关服务。如高新规划服务,高新申报服务,高新咨询服务,高新审计服务,知识产权规划,加计扣除咨询,加计扣除代理,加计扣除审计等全方位系统化服务。
如有高新及加计扣除相关问题,可电话咨询4001394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