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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告
【摘要】:暂无摘要

京人社发〔20259       2025-07-28


  为保障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根据《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90),结合本市实际,经市委、市政府批准,调整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现通告如下:


  一、失业保险金调整后的标准


  ()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2129;


  ()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2156;


  ()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不满15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2188;


  ()累计缴费时间满15年不满20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2215;


  ()累计缴费时间满20年以上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2286;


  ()从第13个月起,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一律按2129元发放。


  二、实施时间


  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自20259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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