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我公司支付现金做对价购买股权并且能控制,但中途因资金问题没有履约,最后转让方让我方支付利息。这利息是不是不能计入到长期股权投资成本里面?有相关条文支持吗?
答:《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六条规定,除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外,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
(一)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包括与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直接相关的费用、税金及其他必要支出。
《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2006)》第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的,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其他借款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是指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存货等资产。
据此,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发生的利息,计入“财务费用”科目,不予资本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