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公司刚购买了房产2亿+,房子里有租户,购买房产的时候支付了租户一笔装修补偿款3600万,租户同意解除租房合同收房。
关于这3600万装修补偿款,公司有合同,以及租户开的装修发票和小额家具发票。会计上,审计的意见是3600万拆分开,基建消防部分计入房产原值,跟房产一起按剩余26年折旧,电梯、消防部分计入大型设备按5-10年折旧、家具部分计入家具按5年折旧,税务上是否认可会计上的处理?
答:《河南省地方税务局销售不动产营业税管理办法》(豫地税发〔2005〕16号)第五条(八)三款规定,承租房屋者将房屋装修后再转让使用权的,对其收取的房屋装修费,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但对随同房屋一并转让的动产部分不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第一条规定,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据此,企业购房支付承租方装修补偿款,包括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应计入房产原值。对随同房屋一并转让的动产部分,符合条件的计入固定资产,否则,计入当期损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