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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仅为项目合作不涉及股权投资,公司收到项目投资款应如何进行做账处理?
【摘要】:暂无摘要

问题:双方只是项目合作,不涉及股权投资,公司收到项目投资款如何做账?


答:《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第十五条规定,

合营方应当确认其与共同经营中利益份额相关的下列项目,并按照相关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一)确认单独所持有的资产,以及按其份额确认共同持有的资产;

(二)确认单独所承担的负债,以及按其份额确认共同承担的负债;

(三)确认出售其享有的共同经营产出份额所产生的收入;

(四)按其份额确认共同经营因出售产出所产生的收入;

(五)确认单独所发生的费用,以及按其份额确认共同经营发生的费用。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六条规定,

企业以本企业为主体联合其他企业、单位、个人合作或合资开发房地产项目,且该项目未成立独立法人公司的,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二)凡开发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分配项目利润的,应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1.企业应将该项目形成的营业利润额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统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得在税前分配该项目的利润。同时不能因接受投资方投资额而在成本中摊销或在税前扣除相关的利息支出。

2.投资方取得该项目的营业利润应视同股息、红利进行相关的税务处理。


据此,合营方收到项目投资款,计入“其他应付款”,单独核算,应将该项目形成的营业利润额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统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后分配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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