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同一总公司下面的两个分公司如有业务往来,可以互相结算开发票吗?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据此,分公司之间发生应税行为,应按规定计缴增值税并开具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