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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支付给员工的工伤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账务处理应计入离职补偿金吗?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摘要】:暂无摘要

问题:企业给员工的工伤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离职后一次性支付给员工,账务是做离职补偿金吗?工伤是否涉及个税?


答:《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二条规定,离职后福利,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在职工退休或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提供的各种形式的报酬和福利,短期薪酬和辞退福利除外。

辞退福利,是指企业在职工劳动合同到期之前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或者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给予职工的补偿。

据此,企业一次性支付离职员工工伤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可计入离职后福利,但不属于辞退福利。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0号)规定

一、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本通知第一条所称的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职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医疗待遇、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用、工伤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生活护理费等,以及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


据此,个人取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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