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私募股权基金(合伙制)2016年购买上市公司定向增发股票,限售期是三年,现在已全部卖掉,收入差价是要在合伙企业层面交增值税吗?还有持有期间每年得到的现金分红不用交增值税直接按投资收益分给合伙人,请问是吗?
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二十二)、5.规定,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免征增值税。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一条三款明确了。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第三、条明确了,《办法》第四条第二项所称的“其他个人”是指自然人。
依据上述规定,合伙企业转让股票,应按“金融商品转让”计缴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法规》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法规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据此: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股息、红利,个人投资者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缴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