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A公司为B公司股东,A公司借款给B公司,2019年签订主合同期限为12个月,到期还清本息,但B公司经营不善,正在重组流程,本金和利息都无法支付,A、B公司至今多次签订补充协议展期支付,支付条款中约定:“借款到期后进行展期,展期期限为6个月。要求B公司资金到位后立即偿还。”展期已延至2022年6月之后,目前A公司并未确认利息收入,B公司账面计提了利息费用。问题:A公司是否应该确认利息收入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B公司利息费用是否可以税前扣除;AB公司的处理有无税收风险?
答:A公司。《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四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第十八条二款规定,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依据上述规定,A公司按借款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计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到期后多次展期未签订付款日期的,再按借款使用完成的当天,计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B公司。《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二)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
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二)其他企业,为2:1.
二、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据此,B公司向关联A公司支付利息,不超过以上规定比例和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部分,凭发票准予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