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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奖惩信息归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摘要】:暂无摘要

财会〔20253     2025-03-21


 

  第一条 为规范会计奖惩信息的归集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以及个人会计奖惩信息的归集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会计奖惩信息包括财政部门对单位、个人给予的表彰奖励、行政处罚信息。


  第四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外,财政部门应通过全国会计人员统一服务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全国统一平台),对其作出的单位、个人会计奖惩情况进行记录和归集。


  第五条 会计奖惩信息归集管理应当遵循依法记录、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动态更新的原则,保证单位及个人的相关信息及时准确记录。


  第六条 表彰奖励信息是指单位、个人受到财政部门关于会计工作的表彰奖励情况,包括单位、个人基本信息、表彰奖励名称、级别、时间、授予单位名称等。


  第七条 行政处罚信息是指单位、个人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受到的行政处罚情况,包括单位、个人的基本信息,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等。


  第八条 单位的基本信息包括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地地址等。个人的基本信息包括个人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会计工作经历等。


  第九条 财政部门应当自作出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行政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在全国统一平台对相关事项进行记录。


  第十条 依据本办法第七条记录的行政处罚被停止执行、被变更、被撤销、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的,作出记录的财政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撤销相关记录。


  第十一条 单位可以在全国统一平台上查询本单位的会计奖惩信息。个人可以在全国统一平台上查询本人的会计奖惩信息。


  第十二条 单位或个人对全国统一平台上记录的本单位或本人的会计奖惩信息有异议的,可通过全国统一平台向作出记录的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证明材料。财政部门收到前款规定的书面申请及证明材料后,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予以更正。特殊情况可延长至三十个工作日,但应向申请人说明延长期限的理由。财政部门经核实后认定无需更正的,应当通过全国统一平台告知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违规泄露信息记录等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57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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