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全资子公司之间的借款利息收入需要开票吗?怎么入账?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答:《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规定,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
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二)其他企业,为2:1.
二、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依据上述规定,全资子公司之间的借款利息收入,计入“财务费用”科目,并按“贷款服务”计缴增值税并开具发票。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不超过按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限额的,允许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