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A公司是融资租赁的承租方,每期支付融资租赁租金并取得发票,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吗?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
(二)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据此,融资租赁业务中,承租方取得的融资租赁租金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在不属于不得抵扣情形的前提下,可以用于进项税额抵扣;融资租入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分期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