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同一控制下的三级全资子公司向二级全资子公司无偿划转固定资产,是否需要缴税?
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二)规定,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视同销售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第三条规定,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
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据此,居民企业全资子公司之间无偿划转固定资产,应视同销售,计缴增值税可开具发票。符合上述条件的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均不确认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