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公司的固定资产无偿赠与其他单位,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上是否要视同销售,视同销售的价格如何确定?
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规定,
第十四条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第四十四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谋取税收利益为主要目的,通过人为安排,减少、免除、推迟缴纳增值税税款,或者增加退还增值税税款。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规定,
第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
前款所称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
第二十五条企业… …。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 …、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据此,公司将固定资产无偿赠与其他单位,应视同销售,按市场公允价值计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上列顺序确定销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