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外购用于宣传的商品,对方公司只能开普票,我公司增值税和所得税也需要按视同销售来处理吗?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八)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
据此,企业将外购用于宣传的商品,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计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