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公司收讫了全部预收款并开具发票,申报了当期增值税,但由于业务是在明年开展,因此无法确认收入,这种情况会导致年底增值税申报表和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收入不一致,这样是否对公司有影响?需要提供什么资料来解释说明?
答:根据增值税相关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若先开具发票,则以开具发票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因此,贵公司已收款并开具发票,增值税纳税义务已发生。
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需满足权责发生制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销售商品需满足以下条件才能确认收入:
(1)商品销售合同已签订;
(2)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转移;
(3)企业对商品不再保留管理权或实施有效控制;
(4)收入金额和成本能够可靠计量。
因此,若业务尚未开展,商品未交付或服务未提供,则不满足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条件。
据此,收入不一致的影响:
(1)税会差异:增值税申报表中的收入与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的收入不一致,属于正常的税会差异。这种差异可能引起税务机关的关注,但只要企业能够提供合理的解释和相关资料,通常不会对企业产生实质性影响。
(2)税务风险:若未能妥善解释差异,可能会引发税务稽查,需特别注意留存相关凭证和资料以备查。
应对措施:
(1)留存完整资料
保留与客户签订的合同、收款凭证、发票复印件等;记录业务尚未开展的具体原因及预计开展时间;建立收入差异明细台账,详细记录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收入差异的形成原因。
(2)纳税调整
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确保申报数据的准确性。
(3)财务与税务协调
确保财务报表、增值税申报表和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之间的差异有据可查,并与税务机关保持良好沟通,避免因差异引发不必要的税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