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收汇金额与出口量有年限规定吗?如果预收境外货款即收汇EUR80万,而出口日期在2~3年以后,这个对企业有什么风险吗?
答:《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第十六条规定,对于下列影响贸易外汇收支与货物进出口一致性匹配的信息,企业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外汇局报告:
(一)超过规定期限的预收货款、预付货款、延期收款以及延期付款;
(二)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企业可主动向外汇局报告除本条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贸易外汇收支信息。
据此,期货贸易外汇收支超过合同规定的收付款期限的,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向外汇局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