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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委托B公司提供人力资源服务,B公司再委托C公司,B公司给A公司,C公司给B公司应开具全额发票还是差额发票?
【摘要】:全额开具发票,选择差额计税

问题A公司委托B公司人力资源服务10万元,B公司自己不做又委托给C公司8万元人力资源服务,请问B公司给A公司开全额发票10万元还是差额发票呢?C公司给B公司开全额发票8万元还是差额发票?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第一条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劳务派遣服务,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


据此B公司未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应按全额10万元计缴增值税并向A公司开具发票。C公司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应按8万元全额开具发票。选择差额计税,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开具普通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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