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我司与商户联合营销,共同派发可以相互使用的现金券,折扣费用各承担一半,最终结算。请问结算后的钱对应开具什么发票?我们正常经营只能开销售发票 答:《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条规定,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据此,联合营销相互之间结算,未发生销售行为,应开具收付款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