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原来A公司是B自然人100%控股,注册资金500万元。现在变更为C公司100%控股。A公司亏损,转让金额还是500万元。这样转换会交企业所得税吗?
答:《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规定,
第十一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四)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
(六)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依据上述规定,被投资企业亏损,个人股东平价转让股权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