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我司经法院判决需支付一笔中介费给对方个人,我司需要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吗?如对方不肯让我司代扣代缴应如何处理?
答:《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修正)》第九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第二条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支付款项时应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将取得款项的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代为扣缴,对纳税人拒绝扣缴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应暂停支付相当于纳税人应纳税款的款项,并在一日之内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扣缴义务人违反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其给予处罚外,应当责成扣缴义务人限期将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税款补扣或补收。
依据上述规定,支付个人中介费,应按“劳务报酬所得”计缴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方依法代扣代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