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外籍个人已满足居民纳税人条件,在中国境内有工资和股权分红,在香港有工资和分红,请问在香港的工资和分红收入,在国内怎么合并交个税?另外,年度汇算清缴专项附加扣除项目里的赡养老人,父母在境外,是否也可以享受赡养老人的专项附加扣除?
答:《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修正)》规定,
第一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六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七条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可以从其应纳税额中抵免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抵免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据此,居民个人从境外取得的工资和分红所得,合并到境内工资和分红分别按“工资、薪金所得”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缴个人所得税,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允许按规定限额抵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