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企业有盈利,现在自然人股东做股转,是否可以股东之间约定转让方放弃分红权,这样股转是不是就可以不用缴纳个税?
答:《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规定,
第十条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
第十一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三)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
(五)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
据此,个人股东之间约定转让方放弃分红权,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分红权,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计缴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