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企业发生销售退货,但是后期企业没有销售了,开具红字发票对应的增值税可以去税务局申请退回吗,有相应的文件依据吗?
【政策解析】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专家解答】
销售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当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购买方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转出,不存在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