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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子公司签署合同,发票开具给集团公司并由其付款,存在哪些涉税风险及补救意见?
【摘要】:暂无摘要

【问题】

A公司合同跟某局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子公司)签署勘探设计服务合同,A公司将发票开具给某局集团公司,也是由某局集团公司付款,涉税风险的政策及补救意见?


【政策解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 …、开票有误、… 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 …,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专家解答】

销售方可按“开票有误”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并向集团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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