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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三方运输合同中,乙方开具发票给丙方是否存在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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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甲乙丙三方签订三方运输合同。甲方为委托方,委托乙方提供运输服务,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提供服务。甲方同时委托丙方(可能是甲方的子公司或分公司也可能是独立客户)在劳务完成后办理付款结算事宜。合同约定由乙方开具发票给丙方。请问开具发票给丙方是否存在税务风险?


【政策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二条(三)规定,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专家解答】

乙方受托提供运输服务并向甲方委托方开具发票,但第三方丙方代收款项。三流不一致,支付方不予抵扣进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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