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我司主营起泡酒(添加白酒作为基酒,消费税税率10%),我司主辅料成本113元(含税),采用委外加工方式,加工费11.3元(含税),代工厂代扣代缴消费税:(113+11.3)/1.13/(1-10%)*10%=12.22元,我司取得后按照200元(含税)零售价出售,问我司在出售时是否还需要补缴消费税,即我司消费税是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还是按照销售价格计算?
【政策解析】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财法[2012]8号)规定,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为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专家解答】
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应按规定计缴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