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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要求提供完税证明,税法依据是什么?
【摘要】:暂无摘要

【问题】

有个异地的工程施工项目,因为当时没有收到预收款,所以也没有在异地申报缴纳增值税,最后统一都在北京这边开票缴纳了。现在客户让我们提供异地缴纳增值税的完税证明,请问这个的税法依据是什么?


【政策解析】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本办法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而自应当预缴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预缴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未按照本办法缴纳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专家解答】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未向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由机构所主管税务机关处补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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