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东审!北京、上海、深圳、杭州、南京、天津
更懂纳税规划的审计服务
  • 本周热点
  • 产品目录
  • 优势
  • 专业团队
  • 专业团队
  • 用户评价
  • 立即咨询
会员登录
获取验证码
登录/注册
首页  /  是否必须四项材料都甲供,才能采取简易计税方式?
是否必须四项材料都甲供,才能采取简易计税方式?
【摘要】:建设单位自行采购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任意一项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问题】

简易计税方式是必须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这4项都甲供才能采取,还是只要满足其中一项材料加工就必须采取?


【政策解析】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第一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七)2.规定,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专家解答】

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任意一项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总包、分包为甲方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让中国民营企业财税问题零烦恼
提交
顾问1对1
免费咨询
400-139-4131
在线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