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东审!北京、上海、深圳、杭州、南京、天津
更懂纳税规划的审计服务
  • 本周热点
  • 产品目录
  • 优势
  • 专业团队
  • 专业团队
  • 用户评价
  • 立即咨询
会员登录
获取验证码
登录/注册
首页  /  分公司为对外经营实体,装修费能否开给分公司以利用增值税进项?
分公司为对外经营实体,装修费能否开给分公司以利用增值税进项?
【摘要】:其进项税允许从销项税抵扣。

【问题】

酒店去年没装修,今年安排装修,房产在总公司下面,总公司是小规模,装修费只能开给总公司,有没有可操作,开给分公司(是对外经营实体),把增值税进项利用起来呢?


【政策解析】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

五、企业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改良支出,应予资本化,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合理进行摊销。


【专家解答】

企业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装修费,其进项税允许从销项税抵扣。

让中国民营企业财税问题零烦恼
提交
顾问1对1
免费咨询
400-139-4131
在线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