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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发布实施北京市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标准的通知
【摘要】:本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京规自发[2025]68号        2025-2-21


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各分局、各区财政局:


  按照《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的通知》(财综〔2023〕10号)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北京市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标准按照《自然资源部 财政部关于制定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标准的指导意见》(自然资发〔2023〕166号,附件)确定的国家标准执行。


附件:


自然资源部 财政部关于制定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标准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财政局:


  依据《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的通知》(财综〔2023〕10号)有关规定,现就制定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标准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非油气矿产(不含稀土、放射性矿产)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标准主要依据矿业权面积,综合考虑成矿条件、勘查程度等因素确定。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在附件1的基础上,对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标准(参考值)进行调整,调整幅度不超过10%。具体执行标准报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实施。标准制定后,原则上不再调整。各地在制定标准时应充分考虑促进探矿权出让市场活跃,降低探矿权取得门槛,不与资源储量挂钩。稀土、放射性矿产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标准按附件1执行。


  起始价=起始价标准×成矿地质条件调整系数×勘查工作程度调整系数×矿业权面积。


  二、油气矿产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标准按附件2执行。


  本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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