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外地分支机构向银行借款供总公司使用,随后再由分支机构偿还给银行。在此过程中,银行向分公司收取了利息。那么,分公司是否需要向总公司相应收取利息呢?另外,对于跨地区的总分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是否需要缴纳因资金占用费而产生的增值税呢?
【政策解析】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 …。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专家解答】
外地分支机构向银行借款给总公司使用,分公司若向总公司收取利息,属于转贷,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总分公司的资金往来,不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