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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外购小汽车,按照什么税率缴纳增值税?
【摘要】:暂无摘要

【问题】

一般纳税人企业销售使用过的小汽车,应该按照什么税率缴纳增值税?另外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后,购买方要求我公司另外再开具关于二手车销售的专用发票,是否可行合理?


【政策解析】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一条

(二)规定,纳税人应当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再开具征收率为0.5%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专家解答】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外购小汽车,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的小汽车,按13%计缴增值税,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的小汽车,减按2%计缴增值税。另外,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后,同时可索取0.5%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计提折旧税前扣除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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