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公司销售产品并开具了总金额的发票以确认收入,对于后期赠送的客户,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是否都需要视同销售缴纳税金?在此情况下,是否能申请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政策解析】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
一、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第六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对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应按照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对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设备及工具的进项税额,不得进行分摊。纳税人应将选定的分摊方式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自备案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变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专家解答】
软件企业销售软件产品赠送软件服务,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和进项税额,软件服务不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