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A是最终客户,B是中间商,C是生产者;A和B签订了一个软件产品销售合同,按年付费,但是B和C签订的是针对这个产品的技术服务合同,按年收费,这样B给A开13%的发票,C给B开6%的服务费,相当于B取得了C一年的软件产品使用权,然后将其以软件产品的形式卖给了A,这样可以吗,还是B给A开13%的发票,C给B开发票也只能按13%开?
【政策解析】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
一、(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二、本通知所称软件产品,是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软件服务,是指提供软件开发服务、软件维护服务、软件测试服务的业务活动。
【专家解答】
C销售自行开发或B销售购入软件产品,分别应按13%计缴增值税并开具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