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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票主体与收入核算公司不一致如何规避税收风险?
【摘要】:暂无摘要

【问题】

我公司为增值税汇总缴纳企业,存在总公司或分公司签订合同并代收款项及开票,而被委托或确认收入的公司为另一分公司的情况。请问这种操作存在哪些税收风险,应如何规避?


【政策解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三)规定,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答:《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济南市财政局关于规范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济南市财政局公告2019年第1号)第二条规定,连锁经营企业申请增值税汇总纳税,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二)采取微机联网,实行统一采购配送商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和经营。总机构对各分支机构的进货、价格、配送、人员、标识和资产等方面实行统一的规范化管理。总机构与各分支机构必须具备统一的核算管理系统,包括会计核算软件及经营管理软件。经营管理软件应能实现实时监控、实时数据交换、库存及销售管理、统一配送等功能。

(三)总机构能够准确进行会计核算和纳税申报,能够按照要求准确划分各分支机构应分摊的增值税额。


【专家解答】

总分公司增值税汇总缴纳,无论如何结算,准确划分各分支机构应分摊的增值税额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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