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以A公司的名义在某电商软件上开设店铺,销售货物。货物从库房发出,店铺日常经营由我司管理。我司给A公司一定比例的服务费,顾客款项打到A公司,A公司扣除服务费后支付给我司。请问我司能否给顾客直接开发票?此种情况是否属于A公司代销我司货物?
【政策解析】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法规的通知》(财税字[1994]26号)第五条规定,代购货物行为,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税。
(一)受托方不垫付资金;
(二)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
(三)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三十七条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专家解答】
代销是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并另外收取手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