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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员再任职是否需要开劳务费发票并缴纳相应税?
【摘要】:暂无摘要

【问题】

聘用退休人员,与退休人员签订1年劳务协议,每月按照固定时间发放劳务费(即工资)并按月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请问是否需要退休人员按月去税局开立劳务费的增值税发票并缴纳相应增值税及附加税?


【政策解析】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十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明确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所称的“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

二、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

三、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培训及其他待遇;

四、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专家解答】

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工资,不征收增值税,无需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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