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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预收100万如何确认收入?
【摘要】:暂无摘要

【问题】

单位一次性预收100万,分摊到一年使用,每个月确认收入开票。如果跨年了如何处理?例如:9月到12月用了4个月,第二年才是剩下的8个月,可以接着跨年确认收入吗?


【政策解析】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

第四条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是指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

第十二条对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该段时间内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但是,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的除外。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专家解答】

企业采取一次性预收款,对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应当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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