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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购入小汽车发生的费用能否税前扣除?
【摘要】:允许税前扣除

【问题】

A公司在广州,B公司在佛山。A公司先购买一辆广州牌照的小汽车,然后与B公司签订转让协议,将这辆车转让给B公司,但不办理车辆过户手续,B公司也将转让款支付给A公司。在这种情况下,B公司可否根据转让协议将车辆入账?B公司日常所发生的与汽车有关的费用能否在B公司列支并税前扣除?


【政策解析】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06)》第二十条规定,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是指企业享有某项资源的所有权,或者虽然不享有某项资源的所有权,但该资源能被企业所控制。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第五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专家解答】

企业购入小汽车,虽未依法过户,但该车辆能被企业所控制,经营管理而持有的应计入“固定资产”科目,发生的费用允许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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