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张某在我司电商平台生成专属于自己的个人推销链接即一级推销员,李某在张某个人分享链接基础上再次生成个人推销链接即二级推销员,最终消费者在李某分享的商品链接上购买商品并支付公司113元,公司分别分配给张某、李某各8元佣金。如何做账务处理?
【政策解析】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专家解答】
个人取得佣金,应按“其他现代服务”计缴增值税;支付方按“劳务报酬”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其账务处理如下:
借:销售费用
贷:银行存款
:应交税费——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