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企业提供一项外包服务,成本已经发生,但当年度没有收到钱,合同约定此项服务结束后才付款,会计账务可否按照合同完工进度确认收入,那对应计提的收入是否需要交税,还是账务处理做待转销项税额?
【政策解析】
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规定,
第十一条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否则,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履约义务:
(一)客户在企业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企业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
(二)客户能够控制企业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
第十二条对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该段时间内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
税务处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四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专家解答】
企业提供外包服务,合同约定服务结束后付款。若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会计应按履约进度确认收入,但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按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其账务处理如下:
《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第二条(二)1款2项规定,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收入或利得的时点早于按照增值税制度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的,应将相关销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待实际发生纳税义务时再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