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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内单位之间无偿借款免征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吗?
【摘要】:免征增值税;不免征企业所得税。

【问题】

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无偿借款免征增值税,是否免企业所得税,因为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交税时是否需要按照不高于同期金融机构借款利率计提利息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解析】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政策延期至2027年12月31日]第三条规定: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关联方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其关联方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定价原则和方法进行调整”。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以及将……、劳务用于捐赠、……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专家解答】

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不免征企业所得税,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定价原则和方法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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